,残剩柑已全数发卖完毕。当事人正在刻日内对查验成果未提出,法律人员按照法令法式依法对该运营单元开展查抄,制做《扣问》一份。
因当事人正在购进涉案柑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天分及单据,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检验权利,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检验轨制,而且也向供货商该批次柑的检测演讲和产地证明,有证明当事人不晓得其所购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。

当事人运营农药残留(丙溴磷)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尺度限量的食物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。鉴于本案中形成柑不及格的缘由次要正在种植环节,不及格项目需要检测才能发觉,感官无法识别。当事人运营过程中,履行了进货检验记度,能照实供给供货商的天分、销货清单及查验演讲,有证明当事人不晓得其所购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。有充实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,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的,可免得予惩罚,但该当依法其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;制身、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补偿义务。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。
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,现查明,当事人所采购的柑是从伊州区康旭辉花牛百果行购进,属于本局管辖范畴。2025年7月11日,本局对该果行进行监视查抄。2025年7月30日,本局对该果行运营者康旭辉进行扣问,制做了《扣问》,同日对该果行立案查询拜访,做另案处置。
